退票與退款政策
版本 2026-08-01 ・ 依文化部《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第六點「方案三A(僅供退票)」訂定
重要揭露:本活動無提供履約保障機制或付款保障措施。
本站採用退票方案三A:僅提供退票,不提供換票。
一、個人因素退票
- 消費者因個人因素申請退票,最遲應於票券所載演出日前 10 日提出(例:演出日為 8 月 20 日,最遲須於 8 月 10 日當日 23:59 前提出申請)。
- 符合期限的個人因素退票,酌收票面金額 10% 的退票手續費,退還票面金額的 90%。手續費以票面金額 10% 計算後無條件捨去至整數(元),確保不超過票面金額 10% 的法定上限;除本手續費外不另收取匯款費用或其他任何費用。
- 超過期限(演出日前 10 日內)提出的個人因素退票,恕不受理。
- 免費票(票面金額 0 元)取消不涉及退款。
| 申請時間 | 手續費 | 退款金額 |
|---|---|---|
| 演出日前 10 日(含)以前 | 票面金額 10%(無條件捨去至整數) | 票面金額 90% |
| 演出日前 10 日之後 | 不受理個人因素退票 | |
二、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退票(全額退款)
發生下列情形時,不受前述期限限制,全額退還票面金額、不收取任何手續費:
- 活動取消。
- 活動延期(消費者不願參加延期後場次)。
- 主要表演人員或主要節目內容變動。
- 因天然災害,政府公告演出所在地當日停止上班上課。
- 其他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情形。
三、退款申請方式與時程
- 至本站「我的票券」,在欲退票的票券上按「申請取消/退款」,選擇退票原因並送出。系統會在送出前顯示票面金額、手續費與實際退款金額。
- 演出當日(該場次演出日 00:00 起至 24:00)站上暫停受理新的退票申請:申請一經送出,票券即進入審核而無法驗票入場,於現場送出將導致你無法進場。當日的現場問題請直接洽詢入口工作人員;欲辦理退票,請於演出日之後依本節提出,不因此喪失任何退票權利。該場次已公告取消或延期者不適用本項限制,仍可於當日提出申請。
- 申請送出後票券進入審核;審核依本政策客觀認定(見第四節),不影響你於審核期間提出補充資料。
- 本站受理線上退票申請至演出日後 30 日止。超過期限仍有未處理的退款事項,請直接聯絡下方客服,主辦依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 43 條規定處理。
- 退票核准後票券即作廢,不可再入場。
- 退款需提供:退款銀行帳戶(銀行代碼+帳號)與戶名。主辦會透過你購票時留下的 Email 或電話與你聯繫確認。
- 主辦於收到完整退款資料後 10 個工作日內,以銀行轉帳完成退款。
- 你提供的退款帳戶資料僅用於本次退款作業,退款完成後不另作他用(詳見個人資料告知事項)。
四、審核原則
- 退票申請依本政策客觀審核:符合政策條件者即受理,主辦不得任意拒絕。
- 資料不完整時,主辦得要求補正資料後重新提出;補件不影響原申請時點的期限認定(以第一次申請時間為準)。
- 你在申請時選擇的退票原因為你的主張;主辦依本政策與活動實際情形客觀認定適用的分類,並依認定後的分類計算手續費與退款金額。認定與你的主張不同時,該更正會記錄於系統稽核紀錄;你如有疑義可依第六節提出申訴。
- 僅在「不符合個人因素退票期限」或「經查證與事實不符」時,得依政策不受理。
- 對審核結果有疑義,可透過下方客服管道提出,或依第六節提出消費爭議申訴。
五、企業經營者資訊
依文化部《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應記載事項第一點及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揭露:
- 名稱:
- 負責人:
-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:
- 營業所所在地地址:
- 客服電話:
- 電子信箱:
- 客服服務時間:
- 主辦業者資訊尚未公告;如需協助,請透過活動頁面上的聯絡方式與主辦聯繫。
六、消費爭議處理與申訴
- 對票券或服務有任何疑義,可先撥打上方客服電話,或以電子郵件向主辦提出申訴。主辦依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 43 條第 2 項規定,於接獲申訴之日起 15 日內妥適處理。
- 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,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、向所在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,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提出。
- 仍未解決時,得依同法第 44 條規定,向直轄市或縣(市)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。
七、依據
本政策依文化部《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訂定,官方規範全文:law.moc.gov.tw(GL000798)。本政策未盡事宜,依上開規範及消費者保護相關法令辦理;本政策若與法令牴觸,以法令為準。